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云师大教〔2020〕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本科生多元培养途径,规范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管理,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类的其他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确定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学部)制定,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七条 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二年级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学部)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依据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其他未及事项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学历注册信息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课程未修完的,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学院(学部)申请将所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认定替代为主修专业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 【下一篇: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