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云师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广大专任教师在本科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促进人才培养,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业指导为核心、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导学”关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工作制度。学院(学部)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为每名学生配备全程导师,通过个性化辅导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师年度履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须具备我校主讲教师资格,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学院(学部)负责选配、培训和聘任。新生入学后,学院(学部)向学生宣讲、解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在2个月内为每位新生配备一名导师。学院(学部)集中举行导师聘任仪式,并由学院(学部)党政领导为每位导师颁发聘书,聘任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本科生导师原则上聘期为4年,在任期中如有以下情况可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一)在三、四年级时,为促进学生专业发展,结合学生参与的科训项目、社会实践项目、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情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安排,可在第三学年上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如无需求可不调整。
(二)如本科生导师因进修、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为学生重新选聘本科生导师。
第八条 开设师范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以及创新人才实验班的学院(学部)原则上需从基础教育或其他领域相关行业中选聘符合条件的师资为学生配备双导师,让学生有机会及早了解行业要求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 各学院(学部)按照专业学生人数制定聘任计划,原则上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20人。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在指导工作中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引领专业思想、指导专业学习、引导学术研究、促进专业发展等几方面。
(一)开展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引领学生专业思想。帮助学生熟悉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实习实训场地的使用;积极了解学生的专业思想动态,做好专业教育引导工作;以专业导论课为契机,开展专业启蒙教育;从介绍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学科理论与实务的新变化、行业发展及现状等方面对学生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工作。
(二)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促进学生专业发展。诠释深化学分制改革背景下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学生了解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情况以及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考研升学、卓越培养、专业分流、辅修、就业创业、国际培养等多途径的发展目标。
(三)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帮助学生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供专业学习的学法指导,提高阅读量,培养专业思维,提高专业素养,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改善学业状况。
(四)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开展学术研究。以各类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种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活动、创新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吸纳学生参与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将学业指导与学生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五)积极提升自身能力。本科生导师应参加相关培训活动,熟悉指导流程,提升教育指导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部)在选聘本科生导师工作完成后,须将导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导师在第一次与学生见面时,应与学生确认联系方式,以保证师生联络的畅通。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指导工作遵循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专题讲座、座谈讨论、集中答疑、读书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邮件、短信沟通等多种形式。导师须在选课前一周内与学生见面,每学期针对每名学生进行的集中指导或个别指导不少于3次,对学生的专业思想、学习计划设定、选课及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全面指导。
第十四条 本科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认真负责,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本科生导师在开学时应制定指导计划,每次指导学生后须将指导工作进行记录,每学期结束前应针对指导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将工作记录提交学院(学部)教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生若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本科生导师应及时上报学院(学部),学院(学部)应针对学生情况及时处理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部)开展免试推荐研究生、学生评先评优等工作时应听取导师意见。
第四章 学生的职责
第十七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以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每学期至少与导师沟通交流3次,包括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按时参加导师的集中指导活动,若无法参加集中指导,学生须向导师请假并咨询、了解相关内容;遇到学业困惑时主动与导师联系,进行个别指导。
第十九条 积极主动参与导师所在学院(学部)以及系、所、中心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和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针对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导师指导工作的学生以及对导师进行恶意评价的学生,学院(学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的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部)具体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学部)制定,结合指导频率、指导成效,学生参加竞赛、科研项目、升学就业等情况以及学生评价情况,全面考核本科生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效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5%,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学部)评为优秀的本科生导师,经学校审核后即为“校级优秀本科生导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本科生导师,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按1学时/生/学期核计工作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本科生导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个学时工作量;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本科生导师,不核计工作量,由所在学院(学部)进行批评教育及培训提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指导工作,受学院(学部)指派后不认真履行导师义务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两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导师工作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在进修访学、教学培训、本科教学教改项目立项、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学院(学部)应完善本科生导师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指导教师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指导、监督和评价各学院(学部)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要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团团长及各学院(学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组成。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导师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部)成立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为成员,全面负责本科生导师的遴选、培训、聘任和考核工作,学院(学部)教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学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抓好本科生导师制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云师大教〔2015〕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