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云师大教〔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云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学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复查后,即可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夏三个学期。学生须在秋、春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属学院(学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九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以及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所修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参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也可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能力和兴趣爱好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提前修读或缓修部分课程。
第十二条 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程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依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重新学习与免听免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修读课程或申请免听、免修部分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选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应重新学习。必修课程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在同一课程模块中选修另一门课程替代。
第十六条 学生所选课程,按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
100-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60 |
绩点 |
4.0 |
3.9-3.5 |
3.4-3.0 |
2.9-2.5 |
2.4-2.0 |
1.9-1.5 |
1.4-1.0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及奖励学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实验、实习、论文(设计)、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达到给予退学条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3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部)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3日由学院(学部)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因病请假,应提交学校所认可医院开具并经校医院审核批准的病假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见习实习等环节,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转入专业学院(学部)审核同意,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按学科类或专业类招生的学院(学部)的类内专业分流和确认,由学院(学部)组织进行,结果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大一、大二、大三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学校在春季学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计划(遴选标准和具体要求由接收学院(学部)制定)。学生按个人兴趣进行申请,接收学院(学部)根据学生的申请,并参照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综合考虑,遴选录取。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按学生最终所修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伤病之外的其他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因创业须中途停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申请休学创业的,须提交创业方案,学院(学部)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在接到入伍通知2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对方院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学部)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件向所属学院(学部)申请复学,经学院(学部)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选课学分数无故未达到所修专业学期最低学分要求的;
(三)一学期内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不到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二分之一的;
(四)一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处理。学业导师应指导被预警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习方案。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学部)向学生发放告知书。发放时,学院(学部)应当告知学生达到退学标准的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维持退学结论的,向学生发放《退学处理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部)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书面文件由学院(学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相关书面文件后,应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也可采取颁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修读专业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由学院(学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提前毕业的学生至少应在前两学年内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0%以上,且未修课程和毕业论文可在1年内修读完成,学院(学部)核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列入毕业年级管理,并缴纳相应学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基本学制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毕业条件的,若学生已获得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规定学分70%的,须结业离校;达不到70%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在延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4年内(基本学制后4年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重新学习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不符合毕业要求或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