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云师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自主选择专业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条件;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和志向;

(四)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自主选择专业。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方式录取,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定向培养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除大四年级外的在读本科生,达到拟选择专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

第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第七条 学生可于大一春季学期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亦可于大一、大二或大三春季学期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

第八条 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学院(学部)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学部)负责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院(学部)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组成的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部)自主选择专业工作。学院(学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部)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学部)在春季学期期中公布大类内各专业的接收计划,学生按个人兴趣在学科大类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

(二)各学院(学部)组织开展大类内自主选择专业的相关工作,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 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程序:

(一)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二)第十周,各学院(学部)根据专业学生人数、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等,制定接收学生计划名额和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

(三)第十一周,教务处对各学院(学部)接收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计划接收名额和实施方案。

(四)第十二周,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专业选择申请,按要求填报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

(五)第十三周,接收学院(学部)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第十四周至十五周,各接收学院(学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七)第十六周,学院(学部)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并报教务处。

(八)第十七周,教务处对各学院(学部)拟接收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校批准后,通过教务处网站公示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九)秋季学期开学时,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学部)报到注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部)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适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学分及类别由接收学院(学部)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调整。具体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上一学年度奖学金评审。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自主选择专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学部)或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相关学院(学部)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云师大教〔2015〕20号)》《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教发〔2018〕52号)》废止。

 

【上一篇: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 【下一篇: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