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云师大教〔2020〕9号 

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优良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精神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出勤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课程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第二条 学生报到注册、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课程考核以及其它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听报告、运动会、参观、社会调查、班会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先行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应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节假日,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返校。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学院(学部)全面负责。针对教学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分别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辅导员等负责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课程时间安排,不得无故缺课、迟到和早退。

(一)迟到、早退的确认以课表安排和云南师范大学作息时间表为准;

(二)学生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开始上课后10分钟以内进入教室的为迟到,超过10分钟的为无故旷课;

(三)课程结束之前10分钟以内离开教室的为早退,超过10分钟的为无故旷课;

(四)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的,视为1次无故旷课;

(五)请他人代上课者,视为无故旷课;

(六)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均认定为无故旷课。 

第三章 请假办法 

第六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因病请假,应提交学校认可的医院开具并经校医院审核批准的病假单,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请假申请表》。学生请假3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部)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3日的由学院(学部)领导审批。

第八条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学期的1/3。学生请假审批手续的原件由所在学院(学部)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旷课处理 

第十条 单门课程因病、事假缺课和旷课累计占本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1/3的,该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课课时数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课时数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课时数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课时数达到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课时数超过50学时的,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见习实习等环节,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学部)提出,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交,在直接送交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情况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学院(学部)教学秘书须注明未采用直接送交的原因及送达方式并在各学院(学部)留档备查。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人申诉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一)直接送交。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学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送达人及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字,并写明收到处分决定书的日期。学院(学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教务处。

(二)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和2名见证人到场,在送达书上写明受处分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分别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受处分学生行踪状态,由送达人负责通过邮局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受处分学生家长,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表格公布于教务处网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勤管理办法(教发〔2017〕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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