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云师大教〔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完整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所选课程,按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五条 通识必修课程和学科专业教育必修课程(如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等)原则上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其余课程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口试、实验(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撰写论文、开卷笔试等方式考核。所有课程考核积极推行教考分离。
第六条 学生须完成实验和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实验课程考试,未完成实验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七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生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由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应在考试前向开课单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缓考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缓考。缓考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所占比例计算后的综合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一)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
(二)获批参加缓考而未参加考试的;
(三)无故缺考的;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交试卷的;
(五)取消考试资格的;
(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七)采用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
第九条 未选课程而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十条 成绩评定
(一)任课教师记录课程日常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及平时成绩的评定情况。
(二)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所占比例综合评定,实行过程性评价的课程按过程性评价占50%—70%、终结性评价占50%—30%的比例进行评定。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60分的,若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的按59分记录,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录。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三)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否则,教师应提交报告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开课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成绩录入
(一)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向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试卷质量分析报告表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等考试相关材料。
(二)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实际分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总评成绩由系统进行自动评定。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缘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经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核实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成绩更改
任课教师在阅卷复核分数时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处签名及填写更改日期。任课教师签字报送成绩单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者,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并注明原因,开课单位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进行审核。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进行最终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改。
第十三条 成绩查询
(一)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考核成绩。
(二)学生对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向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其他人不能代为申请核查。核查申请必须在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后的下一学期的第2周结束之前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只允许核查1次。
(三)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核查申请的,由任课教师负责答复。学生向开课单位提出核查申请的,开课单位负责人应该向任课教师提出核查要求,并由开课单位负责答复。
(四)成绩核查后确系有误需要更改的,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特殊情况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转换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重新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修订)》(云师大教〔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