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云师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精神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监考教师要求出示有效证件无理拒绝的;

(二)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三)将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

(四)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无效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桌面有他人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七)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向他人传递答案或接收他人传递答案的;

(二)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四)翻看、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违纪证据的;

(六)参与团伙作弊的;

(七)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八)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经查实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作弊认定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监考教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学生及违纪、作弊资料带至考点办公室;

第十条 监考教师对照《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相关条款,明确写清学生的违纪事实,由2名以上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违纪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由学校授权所在学院(学部)组织3人以上人员对其进行谈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当年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由校长会议审批、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交,在直接送交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情况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学院(学部)教学秘书须注明未采用直接送交的原因及送达方式并在各学院(学部)留档备查。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人申诉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一)直接送交。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学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送达人及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字,并写明收到处分决定书的日期。学院(学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教务处。

(二)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和2名见证人到场,在送达书上写明受处分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分别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受处分学生行踪状态,由送达人负责通过邮局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受处分学生家长,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应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通过后,记为有效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结业生在返校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第四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可向所在学院(学部)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根据被处分学生表现写出专项材料,认为该生受处分期间,没有再次作弊行为,品德、学业等方面有明显进步。经学院(学部)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表格公布于教务处网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云师大教〔2016〕13号)》以及《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发〔2018〕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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