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云师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优化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各项手续,根据学校学分制改革精神和《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学院(学部)与国(境)外院校或相关服务机构签署了正式协议并纳入学校管理备案的以下项目:
(一)学位项目:学校、学院(学部)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以及学生参加的其他既申请国(境)外院校学位,也申请云南师范大学学位的项目。
(二)课程进修项目:修读国(境)外院校课程,或培养方案中规定需在国(境)外院校完成一定时间培养经历的,取得国(境)外院校课程学分,不获取国(境)外院校学位的项目。时长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
(三)短期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开展的不超过1学期的社会实践、名校游学、冬夏令营、短期实习、假期工作、暑期课程、语言提升等项目。
以上项目分为学校层面组织的面向多个学院(学部)学生举行的校级项目,以及学院(学部)层面组织的面向本学院(学部)学生举行的院级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学部)、各部门积极开拓国(境)外学习交流渠道。各学院(学部)、各部门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开展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应提前报学校并获学校同意,项目协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涉及课程学分认定的项目同时向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国(境)外合作院校及相关项目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联系接洽;
(二)项目涉及的涉外事务协调处理,涉外项目协议指导审核,外事接待安排;
(三)全校项目统筹与协调,拓展与管理,指导各项目的行前培训,汇总项目数据。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教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指导学院(学部)制定适应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与协调学院(学部)开展项目教学工作各环节;
(二)与学院(学部)对接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课程学分认定、毕业资格审核等事宜;
(三)为项目学生提供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指导,为项目学生开具成绩单、学籍证明或在读证明等学业证明文件。
第六条 学院(学部)是学校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和项目学生管理的主体,学院(学部)需指定专人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工作。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项目管理、运行和协调。负责本学院(学部)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日常联系,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的制定,项目教学工作的实施,外教来华授课事宜的安排,项目的宣传、报名、选拔及出国(境)行前培训的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名单的报备等;协助开展其他学院(学部)、部门承担的校级项目的宣传、选拔、培训及学生派出等工作。
(二)学生指导与服务。指导学生制定国(境)外学习交流计划;督促指导学生办理项目申请手续、出国(境)手续、请销假手续、离校手续及返校复学手续;翻译和出具项目所涉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描述文件;按要求认定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保持与学生的定期联络和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情况;开展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七条 承担校级项目的学院(学部)或部门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学部)通报项目学生情况,配合学生所在学院(学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参加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符合项目规定的语言条件和其他申请条件;
(五)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学生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按照拟申请项目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填写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相关审批材料,履行学校的出国(境)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请假、学籍、学费、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为出国(境)1学期及以上时间的项目学生保留学籍,最长保留学籍期限为2年。在学生出国(境)之前,由学院(学部)统一向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需要到校外办理出国(境)学习交流手续的,必须遵守学校的请销假制度。学生因为语言、成绩、签证等原因需要延期出国的,延期期间可办理休学,不允许学生未经批准离校。未被国(境)外院校录取的学生应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学位项目和课程进修项目学生选择的国(境)外院校专业应是我校同时开设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保留学籍的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过程中,主动退学或者被对方学校退回的,应及时向学院(学部)报告,提交情况说明以及对方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学院(学部),经学院(学部)审核后提交至教务处,符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结束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后,应及时向学院(学部)报到,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项目学生在外学习交流期间,未经我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项目内容、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学部)提交延期返校申请,由学院(学部)审核后,委托专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学生在国(境)内外的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我校的最长学制。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申请继续在国(境)外院校升学的,对方院校与我校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无协议的我校不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学生原则上应先办理我校的本科毕业或结业手续,方能在国(境)外院校升学。
第五章 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应尽量修读与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的学位项目和课程进修项目,项目所在学院(学部)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结合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和目标,制定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获得应修的全部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中途退出项目或未完成国(境)外学习计划的,学生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按规定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学生返校后须在我校的规定学制内补修未修的课程。
第十八条 项目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获得所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学分,其他通识必修课程按照相关开课单位的规定处理。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网络学习等途径修读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按规定申请免听或申请课程认定。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术、专利等成果,可参照我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位项目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经历和课程内容符合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且获得国(境)外院校学位的,经学院(学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申请我校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试,学生因办理手续不在校或已出国(境)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生需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完成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允许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学院(学部)可指派教师与国(境)外院校导师进行共同指导,可派教师赴国(境)外院校共同答辩,可采取网络视频等途径进行答辩。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答辩评审材料需按要求上交学院(学部)。
第二十二条 短期交流项目需认定我校课程学分的,项目所在学院(学部)或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前向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生返校后向学院(学部)提交正式成绩单、课程简介、学时说明等材料,由学院(学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学校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审核及认定。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前,学生所在学院(学部)或项目承担方须与项目学生及其家长(或者项目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或相关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并组织项目学生出国(境)行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必须参加国(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亡)、重大疾病、财产等保险,并按国(境)外院校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学院(学部)需指派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网络通讯工具、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学生保持联系。项目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在1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学部),定期向学院(学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院(学部)报告。项目学生若在国(境)外发生疾病、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情况,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政策处理,学校不承担赔偿义务和其他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赴国(境)外1学期及以上时间且向国(境)外学校缴纳学费的项目学生,我校不再收取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在我校的学费和住宿费。赴国(境)外1学期以下时间的项目学生,必须全额交纳我校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参加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必须交纳其国(境)外学习期间在我校的学费。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在我校选课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以及返校后补修的我校课程应交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生赴国(境)外之前应先缴清我校的应交费用。出国(境)学习交流1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学生还需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完成项目返校后,向学院(学部)提交申请重新安排住宿,因不办理退宿手续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三十条 项目所产生的国(境)外院校学习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费,以及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通过个人渠道自行联系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方可进行。由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可以在本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格公布于教务处网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办法》(云师大教〔2018〕4号)废止。